東北網(wǎng)12月24日訊 23日,記者從哈爾濱市公安局獲悉,明年1月18日(農(nóng)歷十二月二十三)至明年2月9日(農(nóng)歷正月十五)期間,每日6時至24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,每日零時至6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(2009年1月25日即農(nóng)歷十二月三十除外)。
據(jù)悉,商店、飯店等公共場所;易燃、易爆物品生產(chǎn)、儲存單位;房頂、陽臺等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。
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、地點燃放煙花爆竹,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、制止和舉報非法生產(chǎn)、儲存、銷售、運輸煙花爆竹的行為,對舉報有功者,給予每箱10元的獎勵。
舉報電話:哈爾濱市公安局治安支隊:87661554、13304501363、13904818576。 作者: 李偉俏 來源: 東北網(wǎng)-生活報 編輯: 孫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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